案件名称:张凡与徐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382执1573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邳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06公开日期:2020-09-25
当事人:张凡;徐会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82执1573号申请执行人张凡,男,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广贺,邳州官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徐会军,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张凡与被执行人徐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苏0382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告徐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凡借款88000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徐会军负担。

”已执行到位49080.63元,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