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广贺,邳州官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徐会军,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张凡与被执行人徐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苏0382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告徐会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凡借款88000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徐会军负担。
”已执行到位49080.63元,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