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宁,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5幢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0710217U。
负责人张卫华。
委托代理人周国政,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应琦,江西华星(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旭春,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科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区(龙兴镇双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36888826。
法定代表人杨磊,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茜,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共鸣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鸣建材)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冶重庆分公司)、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四冶),第三人重庆科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共鸣建材的委托代理人杨宁和被告中国四冶的委托代理人应琦、王旭春,第三人科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茜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四冶重庆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共鸣建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562276.32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原告和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第三人向原告购买珞璜电厂的煤灰粉。
2018年5月13日,原告和第三人签订《付款协议书》,第三人欠原告货款2960908.4元。
2018年5月26日,原告和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第三人将对四冶重庆分公司的1562276.32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向其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被告四冶分公司未应诉答辩。
被告中国四冶辩称,债权转让无效,原告对我方的债权不存在,双方没有合同关系,第三人和分公司的合同上加盖的项目部合同专用章,并非我司刻制和使用的印章。
原告提供的第三人和分公司的合同并不真实,没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合同多处空白,也没有手写内容。
第三人也需要提供实际供货的资料。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科凯公司称,我方对四冶重庆分公司享有合法债权,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了四冶重庆分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3日,共鸣建材(卖方)与科凯公司(买方)签订《付款协议书》,载明:截止2018年5月13日,买方应付卖方粉煤灰货款2808957.4元,石灰粉款151951元,合计2960908.4元。
2018年5月26日,共鸣建材(乙方)与科凯公司(甲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载明:甲方将其对四冶重庆分公司拥有的债权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1562276.32元。
2018年6月2日,科凯公司向四冶重庆分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四冶重庆分公司向共鸣建材支付货款1562276.32元。
根据邮寄跟踪单显示,该函于2018年6月4日妥投。
另查明,科凯公司向中国四冶发出《往来账项询证函》,载明截止2017年10月30日,万寿安置房项目应收9231582.32元,思源三期项目应收86220元,复盛安置房项目应收244474元,合计9562276.32元。
2017年11月8日,四冶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在核对无误栏下手写“已核对,欠发票合计5060204.36元,其中复盛项目欠发票48645元,万寿二标项目欠发票5011559.36元。
”,并加盖了四冶重庆分公司印章。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法庭陈述为佐证。
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科凯公司将其对四冶重庆分公司的债权1562276.32元转让给共鸣建材并向其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