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韦正容,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独山县。
关于申请人张志明与被执行人韦正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粤1971民初315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要求被执行人韦正容归还本金1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8月11日期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诉讼费3778.66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
根据你方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韦正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57×××40、08×××c5@wx.tenpay.com、08×××09@wx.tenpay.com、08×××1f@wx.tenpay.com、08×××79@wx.tenpay.com内存款(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0元、0元、0元、0元、0.82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
本院已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S×××××小型汽车一辆,但因该车未被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查封期限自2019年8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止)。
若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如需要申请续冻的,应在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书面提交续冻申请,逾期上述财产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或解冻。
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和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支付宝和财付通的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邮寄送达传票要求被执行人于2019年8月16日到庭进行执行调查,被执行人未到庭。
因被执行人韦正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得到任何清偿。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韦正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书面向申请执行人张志明面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