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段家刚与刘桂江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京0113民初4007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26公开日期:2020-08-10
当事人:段家刚;刘桂江;刘桂河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13民初4007号原告:段家刚,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霞,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桂河,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北京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桂江,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现羁押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男,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段家刚诉被告刘桂河、刘桂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段家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被告刘桂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刘桂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家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建房款247500元,并自2017年12月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给付原告违约金十万元整;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刘桂河自称其在顺义区×××村有宅基地一处,但一直无力建房。

2016年1月,刘桂江找到原告协商,称其为刘桂河建房但无后续资金,如原告同意可共同出资共享利益。

原告同意了,并三方签署合伙房屋及利益分配协议书,三方同意在扣除成本后,按协议约定分配方案执行。

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1月21日转入刘桂江账户20万元,1月31日给付刘桂江现金47500元。

房屋修建均由刘桂江负责,原告未参与。

房屋建好后,原告曾去现场看过两次。

2017年11月被告村庄拆迁,但刘桂河称刘桂江因涉嫌诈骗羁押于顺义看守所,等他释放才能处理合伙事宜。

故原告诉至法院,但由于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

上次诉讼中承办法院调取相关拆迁卷宗发现刘桂河名下并无宅基地,且二被告违反涉诉协议书的第二条第四项约定。

故原告认为二被告隐瞒真相,承诺与原告合伙建房并许以相关利益,但拆迁时却违背诚信原则,意图占据全部拆迁款,故原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刘桂河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一,原告起诉案由为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涉诉协议时,在涉诉宅基地上已有建好房屋一至四层,原告投资并未用在刘桂河房屋建设上。

原告将出资款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已经给付刘桂江,刘桂河并未收到此款项。

刘桂河不是受益人及出资建房受益人,故原告让刘桂河给付建房款及相应违约金、补偿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其二,按现行法律规定,原告虽然和刘桂河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名为合伙建房,实则为违法建房投资,原告不具备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房屋的主体资质,故签订协议行为应属无效。

刘桂河签订该协议的原因是听信刘桂江,因为刘桂河的房屋二至四层均已建好,只是很空旷无隔断,刘桂河仅仅想将房屋装修出租,协议签订后刘桂江及原告并未按协议进行房屋后续装修改造,房屋依旧是签订协议之前的状态。

印证了原告诉状中所称的,建房装修等行为原告并未参与,只是听从刘桂江的安排,原告不知建房具体情况。

故原告主张返还建房款、利息损失并无依据。

其三,原告应对其投资行为负责,任何投资有风险,原告既然认定投资是拆迁所得利益分配,就应当考虑投资风险,原告不知房屋原始状态,也无法证明其对房屋现状等有了解。

合伙行为即使合法,也应当有利益分配的依据。

故刘桂河不应承担返还款项、赔偿损失责任。

被告刘桂江答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同意返还原告借款247500元,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可以按照银行利率支付利息。

刘桂河不应承担返还责任,这笔钱是刘桂江跟段家刚借的,只是使用了弟弟刘桂河的宅基地,借款与刘桂河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刘桂河(甲方)与刘桂江、段家刚(乙方)签订《合伙房屋及利益分配协议书》一份,约定:就北京市顺义区×××号甲方名下宅基地使用权合伙建房及利益分配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合同所涉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甲方。

甲、乙双方同意合伙投资建房,建房面积1650平方米,建房费用标准300元/平方米。

建房资金由乙方刘桂江、段家刚均摊,各投资人民币247500元【段家刚的出资款支付给刘桂江,由刘桂江出具《收条》】。

二、房屋建成后,甲方自愿就其取得的涉案房屋出租获利权、拆迁补偿受益权与乙方共享,并达成如下协议:1、房屋租赁受益权分配:房屋建成后,如果房屋装修,该房屋出租收益的80%由乙方享有,并由段家刚、刘桂江均分,直至该房屋被拆迁时止;3、拆迁补偿收益款分配:涉案房屋如遇拆迁,甲、乙双方按照各占50%的份额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归属乙方的拆迁补偿款由刘桂江、段家刚均分。

四、违约条款:2、甲、乙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拾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2016年1月21日,段家刚向刘桂江的银行账户转款20万元。

2016年1月31日,段家刚给付刘桂江47250元,刘桂江为其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刘桂江今收到现金47250元整。

另查,(2018)京0113民初402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载明“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日,刘桂河、李雪清(甲方,出地方)与王凯、刘桂江(乙方,出资方)达成《土地合作建房协议》,约定:第一条本协议房屋建在(宅基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号,面积为464平米,乙方全款投资承建。

房屋和宅基地现状,见附件。

第二条使用期限,乙方对甲方的土地使用期限拆迁为止。

第三条土地的用途,乙方利用土地作为出租房屋经营场地。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应的受益权,并有权监督和制止乙方不得利用土地进行违法活动。

二、当乙方合法正当的盖房进度受到不当干扰时,甲方协助乙方于所在地的乡村及周边协调关系,在协议期内乙方需要甲方出具有关手续和证明时,甲方予以办理,如果盖房施工终止,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土地。

二、乙方有法律法规和北京有关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有经营的权利。

三、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付给甲方相应的受益权的金额。

并应维护土地范围内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六条乙方对该土地全款投资建设及经营,甲方以土地作为投资资本。

房租租赁费甲方享有20%的受益权,乙方享有80%的受益权,如遇国家征地拆迁或乡村改造,乙方应收加投资的全额资金,一层平米数补偿金额归甲方所有,一层以上所有部分平米数的面积补偿金额甲乙双方各占50%,如在施工期间出现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违约责任,一、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备注:现房屋已建完共四层,一层的归属权归甲方所有,已投资53万元。

后期装修另在计算。

落款甲方刘桂河,乙方王凯、刘桂江签字。

签订协议时,涉诉宅院房屋主体已经建成,是在原一层房屋基础上进行整体封顶,后在该一层之上建造二至四层房屋。

签订协议后,王凯将投资款给付刘桂江。

2017年11月×××村整村拆迁,涉诉宅院房屋均被拆除。

”另查,2017年11月,顺义区×××村拆迁,涉诉北京市顺义区×××号宅院房屋均被拆除。

该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刘佩名下,刘佩于2018年2月3日去世。

2017年11月21日,刘桂河作为刘佩(被拆迁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甲方)北京天房银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乙方家庭人口共6人,分别是刘佩、刘桂河、李雪清、刘威、刘伟、尹凤祥……三、拆迁补偿补助款。

甲方应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3985949元,其中包括:……2、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款:经评估机构评估,甲方应当给予乙方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款为1214927元……五、搬迁期限。

乙方应在2017年11月24日前完成搬迁,并将原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和附属物交甲方拆除……。

上述事实,有原告段家刚提交的《合伙房屋及利益分配协议书》、收条、银行付款凭证,被告刘桂河提交的照片、民事调解书,本院调取的拆迁档案材料、(2018)京0113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2018)京0113民初2074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本案被告刘桂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管理应当与服务相结合,并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益,刘桂河、刘桂江、段家刚通过协议建房的形式变相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并且该建房行为并未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三方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三方签订的《合伙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