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革华,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江西华星(余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肃,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严建辉,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严建辉(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王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严建辉归还卡号为62×××87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889.60元、利息2783.19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2019年7月31日后所产生的利息以本金7889.6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违约金282.23元,共计人民币10955.02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严建辉于2016年1月13日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确认并遵守《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赣通龙卡IC信用卡领用协议》的全部内容。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赣通龙卡IC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1.利息标准:银行记账日起记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领用协议》第三项条款);2.手续费标准:取现金额1%收取,最低2元,最高100元(《领用协议》收费项目及标准);3.滞纳金标准:如未按对账单列示清偿最低还款额,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次收取滞纳金(《领用协议》收费项目及标准);4.违约金标准:持卡人截至到期还款日未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本行每次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次收取还款违约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二条)。
根据《领用协议》约定:乙方即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同意,甲方即原告(以下简称原告)有权对《章程》(即《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等涉及被告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通过网站公告一定时期后实行,无需另行通知被告。
被告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信用卡和相关服务,如果被告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被告同意相关调整。
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16年11月16日网络发布了“关于更新《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的公告”。
2016年1月17日原告审查同意后为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87的信用卡。
被告激活并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定予以清偿。
被告自2016年3月27日起开始拖欠还款,于2019年2月12日,最后一次还款500.00元,之后再无还款。
截至2019年7月31日,被告尚欠信用卡本金7889.60元、利息2783.19元、违约金282.23元,共计人民币10955.02元。
原告虽经多次催收,但被告拒不还款,依约已构成严重违约。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了《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赣通龙卡IC信用卡领用协议》。
被告在该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其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赣通龙卡IC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1.利息标准:银行记账日起记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领用协议》第三项条款);2.手续费标准:取现金额1%收取,最低2元,最高100元(《领用协议》收费项目及标准);3.滞纳金标准:如未按对账单列示清偿最低还款额,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次收取滞纳金(《领用协议》收费项目及标准);4.违约金标准:持卡人截至到期还款日未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本行每次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次收取还款违约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二条)。
根据《领用协议》约定:乙方即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同意,甲方即原告(以下简称原告)有权对《章程》(即《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等涉及被告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通过网站公告一定时期后实行,无需另行通知被告。
被告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信用卡和相关服务,如果被告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被告同意相关调整。
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于2016年11月16日网络发布了“关于更新《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的公告”。
经审核后,原告批准了被告的申请,并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87的信用卡。
被告激活并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定予以清偿。
被告自2016年3月27日起开始拖欠还款,于2019年2月12日,最后一次还款500.00元,之后再无还款。
截至2019年7月31日,被告卡号为62×××87的信用卡尚欠本金7889.60元、利息2783.1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协议、《章程》更新公示截图、更新后的《章程》、主张金额表、交易明细表、计算清单表以及原告的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