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固始县。
被告:桂某某,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住固始县。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商砼款54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商砼,共计欠款54300元。
2017年1月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此款在2017年年底付清。
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仍拒不偿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某某提供的被告桂某某的地址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