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吴晓楠,男,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茜、李嘉炜,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丽,女,1981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因与被告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18,899.88元,并支付利息1,850.56元、罚息3.97元(暂计至2019年08月29日的从2019年08月30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付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拨打了原告与被告的联系电话、被告在对原告出具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留存的电话,并同时通过短信和彩信向被告发送《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通知被告应诉,但被告均未接听电话,也未回复短信。
被告的上述行为系规避送达,躲避诉讼的行为。
本院于2019年11月01日通过法院专用特快专递向被告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但邮件于2019年11月08日被退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第九条规定,邮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在开庭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7年08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于2020年08月26日到期的“新一贷”贷款本金266,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53%、逾期罚息月利率为2.295%,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
同时约定:如被告出现逾期情形,则原告可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
2019年09月26日,被告“新一贷”发生逾期情形,被告尚欠贷款本金105,220.53元。
2019年10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如前诉请,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借款人出现约定的贷款提前到期情形时,出借人可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律师代理费系出借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借款人应当予以承担。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逾期罚息过高,本院调整为按借期利率计算。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