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成永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佳,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航,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蒋国琼,女,汉族,1981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
被申请人:传怡山,男,汉族,2013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
法定代理人:蒋国琼,女,汉族,1981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
被申请人:传佳豪,男,汉族,2002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
法定代理人:杨春霞,女,汉族,1975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明武,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汶哲,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淑华,女,193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林,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重庆市万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万盛经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348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事实和理由:一、仲裁裁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因为裁决金额超过了最低工资十二个月的标准;二、仲裁裁决引用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第五十条,没有引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但是仲裁结果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作出错误。
蒋国琼、传怡山、传佳豪答辩称,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
朱淑华未到庭,未作答辩。
朱淑华在法定期限内向重庆市綦江区法院就本案提起诉讼,重庆市綦江区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受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万盛经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348号裁决后,朱淑华在法定期限内向重庆市綦江区法院就本案提起诉讼,重庆市綦江区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受理。
故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万盛经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348号裁决因朱淑华的起诉而失效,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