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道城与苍南县桥墩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327行初203号
所属地区:苍南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05公开日期:2020-01-08
当事人:朱道城;苍南县桥墩镇人民政府
案由:乡政府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浙0327行初203号原告朱道城,男,199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代理人林正俊、杨良良,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桥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桥墩镇镇府路56-58号。

法定代表人詹光华,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道城诉被告苍南县桥墩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