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富。
被执行人戚伯明,男,1959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16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借款本金23517.95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342.6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