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邓炳波、罗福贤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10民辖终184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威海市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裁判日期:2019-11-19公开日期:2019-12-10
当事人:邓炳波;罗福贤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民辖终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炳波,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福贤,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上诉人邓炳波因与被上诉人罗福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49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邓炳波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的规定》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不应依合同履行地来确定关系法院,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荣成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的规定》已于2013年1月18日失效。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作为卖方,系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原审法院作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