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福贤,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上诉人邓炳波因与被上诉人罗福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49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邓炳波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的规定》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不应依合同履行地来确定关系法院,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荣成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的规定》已于2013年1月18日失效。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作为卖方,系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原审法院作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