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栗全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中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金港大道(财富中心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680140735W。
法定代表人毛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新东方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七里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200451391Q。
法定代表人卢茂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长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商贸城御星都B座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664817857W。
法定代表人:毛秀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毛秀琴,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黎小玲,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长盛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新东方纸业有限公司、广西贵港中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毛秀琴、黎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于2019年6月11日依法在淘宝网的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10900万元保留价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新东方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港市达开路与新华路交汇处在建工程项目“中江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房地产。
拍卖所得价款11100万元,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参与分配,实现债权为40628062.16万元,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0281937.84万元(利息)。
现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长盛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新东方纸业有限公司、广西贵港中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毛秀琴、黎小玲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等情况进行了查证,查明所有的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或工商注册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银行亦无存款,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长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