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魁、杨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罗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1521执666号之十六
所属地区:罗山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01公开日期:2019-12-24
当事人: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金平
案由:nan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521执666号之十六 申请执行人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天元南路北段。

被执行人杨金平,女,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彭新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山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杨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金平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杨金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02.4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