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金平,女,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彭新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山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杨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金平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杨金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02.4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