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涛,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丰都县民芳大米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江池镇江洋路5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0MA5UKKK63A。
经营者:朱跃平。
被告:孙碧芳,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彩旗,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卫平与被告丰都县民芳大米加工厂、孙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张卫平于同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卫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