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卫平与丰都县民芳大米加工厂孙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渝0230民初5020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丰都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06公开日期:2020-01-02
当事人:张卫平;丰都县民芳大米加工厂;孙碧芳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30民初5020号原告:张卫平,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涛,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丰都县民芳大米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江池镇江洋路5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0MA5UKKK63A。

经营者:朱跃平。

被告:孙碧芳,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彩旗,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卫平与被告丰都县民芳大米加工厂、孙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张卫平于同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卫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