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石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赣0602执484号之二
所属地区:江西省鹰潭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04公开日期:2019-12-31
当事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石萍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602执4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69785073C,住所地鹰潭市西湖路1号。

负责人李力群,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小琴,系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丁倩,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石萍,女,朝鲜族,1964年8月5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602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石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石萍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3月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现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石萍名下的银行账户。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28941.69元,已执行17848.1元。

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0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且同意终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