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苗辉,男,成年,汉族,住台前县。
原告王渊军诉被告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王渊军诉称,2015年被告在马楼乡开相框厂以来,原告多次给被告送相框材料,至今货款未结清。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苗辉支付原告王渊军货款2671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渊军诉被告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渊军于2019年11月14日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渊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