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渊军与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0927民初3470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台前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14公开日期:2019-12-25
当事人:王渊军;苗辉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7民初3470号原告王渊军,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苗辉,男,成年,汉族,住台前县。

原告王渊军诉被告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王渊军诉称,2015年被告在马楼乡开相框厂以来,原告多次给被告送相框材料,至今货款未结清。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苗辉支付原告王渊军货款2671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渊军诉被告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王渊军于2019年11月14日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渊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