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拘留,7月3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平检一部刑诉〔2019〕281号 指控事实 2018年4月13日10时53分,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24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仲村镇驻地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