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1326刑初812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平邑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29公开日期:2019-12-21
当事人:马某某
案由:危险驾驶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326刑初812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1年5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文盲,农民。

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拘留,7月3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平检一部刑诉〔2019〕281号 指控事实 2018年4月13日10时53分,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24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仲村镇驻地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马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