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徐伟,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24日,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加荣,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友全,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1日,住四川省大英县。
本院在执行南充市嘉陵区万鑫租赁站与杨友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友全名下有车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友全所有的川A×××××奥迪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思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文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