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南充市嘉陵区万鑫租赁站宇杨友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1304执1820号
所属地区:南充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18公开日期:2020-07-29
当事人:南充市嘉陵区万鑫租赁站;杨友全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4执1820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万鑫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春江路19号。

经营者:徐伟,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24日,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加荣,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友全,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1日,住四川省大英县。

本院在执行南充市嘉陵区万鑫租赁站与杨友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友全名下有车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友全所有的川A×××××奥迪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思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文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