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岚,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1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韩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被告俞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韩某2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上海市闵行区老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地下1层车位28室。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开始自由恋爱,201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4日生育一子韩某2。
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随着共同生活时间越来越长,两人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多。
被告比较任性,对原告及双方父母经常不分场合的发脾气,这让原告无法接受。
原、被告相处过程中,原告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处处得听从被告的意见。
在原告遇到困难需要家庭温暖时,被告态度冷漠,对原告漠不关心。
原告回想两人结婚的7年时间里,被告处处唯我独尊,完全不考虑原告的感受,原告过得非常委屈和压抑,多次尝试沟通均未果。
原、被告若继续共同生活,对原、被告双方的工作和生活均会产生负面影响。
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已经走到尽头,两人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俞某某辩称,双方感情是可以的,且双方有一个可爱的孩子。
原告在投资P2P发生些状况,受此影响导致面对家庭人员有些羞愧。
被告一直采取积极态度,且被告父母也愿意帮助原告。
夫妻之间没有造成感情破裂的特殊原因,被告是愿意积极挽回婚姻的,故不同意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开始自行相识恋爱,201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4日生育一子韩某2。
婚初夫妻感情尚可。
但在之后的生活中,双方在性格、生活琐事以及原告在P2P投资方面产生矛盾。
双方于2019年5月开始分居。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房产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
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后由于在性格、生活琐事以及原告在P2P投资方面产生矛盾,致使夫妻不睦并分居。
对此双方应当积极面对、正确对待,以相互尊重、互相谦让的态度处理彼此间的矛盾。
如双方能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多交流、多沟通,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
现被告未有离婚之意愿,可见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尚有挽回余地,原告也应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
现经审查,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和理由尚不充分,其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