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任利方与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大丫口煤矿、贵州省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黔0222民初8007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盘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25公开日期:2020-07-03
当事人:任利方;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大丫口煤矿;贵州省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盘州市庆源煤业有限公司;盘州市柏果镇人民政府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222民初8007号 原告:任利方,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盘州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大丫口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柏果镇小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6088165H。

负责人:刘肇海。

被告:贵州省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银杏路中段南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57334090X2。

法定代表人:杨亦龙,系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明,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盘州市庆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红果江源路(浅水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610359445。

法定代表人:刘肇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明,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盘州市柏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柏果镇。

法定代表人:吕群洋,柏果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举(该镇规划建设环保办公室主任),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仕尧,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利方与被告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大丫口煤矿、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盘州市庆源煤业有限公司、盘州市柏果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利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损害赔偿款416866.92元。

事实和理由:因受被告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大丫口煤矿采煤影响,原告的房屋严重震裂,2013年6-8月原告房屋出现大面积下沉,随着时间推移,房屋结构受损严重,裂缝更大,发生更大灾害的可能性也更大。

房屋受损后,原告向第三人盘州市柏果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

为核实房屋受损原因,2014年8月11日,第三人柏果镇人民政府委托贵州地质工程勘查院对原告的房屋进行鉴定。

2014年10月,贵州地质工程勘查院出具了《盘县柏果镇小寨村张祥彪、温培进等四户村民房屋受损与盘县柏果镇大丫口煤矿采煤工程活动影响关系技术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明确了原告等四户房屋均坐落于大丫口煤矿M181号煤层111801采空区叠岩移动变形地表影响范围内,盘县柏果镇小寨村三组温培进、张祥彪、任利方、张祥猛(共4户)1-4号房屋开裂与大丫口M181号煤层111801采空区叠岩移动变形有关。

经第三人柏果镇人民政府、庆源煤业有限公司及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大丫口煤矿协商一致,2014年12月24日,第三人柏果镇人民政府下达政府文件,柏政议字(2014)65号《柏果镇人民政府关于小寨村搬迁及新田、金河、大丫口煤矿等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

关于原告等四户的房屋受损赔偿,纪要第八点明确了对大丫口煤矿影响的4户人家,同意按市府发(2012)19号文件执行补偿,自行搬迁安置,承诺先行支付30%的旧房补偿款启动建新房。

原告等四户人家对会议纪要均予认可。

纪要下发后,为核定补偿金额,第三人组织相关人员对原告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进行了丈量,按照市府发(2012)19号文件核算了原告应该得到的补偿款为416866.92元。

二被告至今未就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还住在受损房屋中,一到雨季,更是担心人身财产安全,每天提心吊胆。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大丫口煤矿、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辩称,1.对原告的房屋受损与大丫口煤矿的采煤活动有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大丫口煤矿未在丈量花名册上签字认可,原告的损失应通过鉴定方式进行确定,且大丫口煤矿已支付6000余万涉农款给柏果镇人民政府,四原告主张的款项已包含在其中,二被告已不是本案的赔偿主体,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与当地其他房屋受损村民赔偿标准不一致,如按原告主张的标准赔偿,则对其他村民不公平,也加重了煤矿的负担,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不予认可。

第三人盘州市庆源煤业有限公司述称意见与被告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大丫口煤矿、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第三人盘州市柏果镇人民政府述称,1.原告房屋受损与被告大丫口煤矿采煤活动具有因果关系,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会议纪要已明确原告受损房屋的赔偿标准,庆源公司、大丫口煤矿相关人员均参加会议,应按会议纪要明确的标准进行赔偿。

3.二被告未将应赔偿原告的款项支付给第三人,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大丫口煤矿(原名称为盘县柏果镇大丫口煤矿)系被告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三人盘州市庆源煤业有限公司系被告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3年,原告位于盘州市的房屋出现开裂现象,便向柏果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

柏果镇人民政府委托贵州地质工程勘查院对原告的房屋进行鉴定。

2014年10月,贵州地质工程勘查院出具了《盘县柏果镇小寨村温培进、张祥彪等四户村民房屋受损与盘县柏果镇大丫口煤矿采煤工程活动影响关系技术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盘县柏果镇小寨村三组温培进、张祥彪、任利方、张祥猛(共4户)1-4号村民房屋开裂与大丫口煤矿井下施工放炮无关。

(2)盘县柏果镇小寨村三组温培进、张祥彪、任利方、张祥猛(共4户)1-4号房屋开裂与大丫口M181号煤层111801采空区覆岩移动变形有关。

(3)地表裂缝L1的形成系大丫口煤矿M181号煤层采空区覆岩移动变形造成。

后柏果镇人民政府组织双方就受损房屋赔偿及搬迁事宜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原告要求按市府发(2012)19号文件赔偿。

后柏果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3日召集大丫口煤矿、庆源公司人员召开会议,就大丫口煤矿赔偿事宜进行讨论。

经讨论,大丫口煤矿及庆源公司同意按市府发(2012)19号文件执行。

2014年12月24日,柏果镇人民政府形成《柏果镇人民政府关于小寨村搬迁及新田、金河、大丫口煤矿等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柏政议字(2014)65号】,对大丫口煤矿应赔偿原告受损房屋的标准、付款方式进行了明确,纪要载明:对于大丫口煤矿影响大丫口的4户人家(温培进、张祥彪、张祥猛、任利方),该4户人家要求按市府发(2012)19号文件执行,选择自行安置;通过与煤矿(庆源公司)协商,同意上述4户人家按市府发(2012)19号文件执行,选择自行安置;但上述4户人家的新建房屋不得再建于煤矿的井田范围之内;旧房补偿款的支付方式:由庆源公司先将上述4户人家的旧房补偿款按市府发(2012)19号文件标准如数及时打到柏果财政分局,在上述4户人家签订搬迁协议后,先支付30%的旧房补偿款启动新房建设,新房建起四平墙之后支付30%,拆除老房并自行复垦后再支付余下的40%。

纪要下发后,柏果镇人民政府组织原告、大丫口煤矿及庆源公司相关人员对原告受损房屋进行丈量,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原告、大丫口煤矿、庆源公司及柏果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字。

后柏果镇人民政府根据现场笔录制作了《柏果镇小寨房屋搬迁丈量花名册》,并根据市府发(2012)19号文件计算确定了应赔偿原告的数额为416866.92元。

因被告大丫口煤矿未按照纪要支付款项,原告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柏果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补偿款。

水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柏果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会议纪要不是柏果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于2019年9月9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后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中,二被告认可会议纪要明确的向原告付款的主体为大丫口煤矿。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并经质证的鉴定报告、会议纪要、丈量花名册、行政裁定书、会议记录、丈量底册、市府发(2012)19号文件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贵州丰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盘县柏果镇大丫口煤矿因采煤活动导致原告房屋受损,且原告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房屋受损与大丫口煤矿采煤活动有关,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