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0103执恢453号
所属地区:合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26公开日期:2019-12-23
当事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健海;万赵玲;王沛;赵文慧;李海;唐蔚霞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恢45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31楼; 被执行人: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号左岸名苑7幢8幢办公8-506; 被执行人:赵健海,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万赵玲,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王沛,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赵文慧,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李海,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唐蔚霞,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赵健海、万赵玲、王沛、赵文慧、李海、唐蔚霞小额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