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星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1311刑初594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临沂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21公开日期:2019-12-27
当事人:李星
案由:抢劫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11刑初594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星,男,1986年1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

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西锐,山东华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二部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星犯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洪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星及其辩护人贾西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8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李星伙同王某、谢某、姜某等人(均被判刑)预谋后,持砍刀、射钉枪闯入罗庄区××路路西×好吃五金店内,采用威胁、捆绑、蒙眼等手段,抢劫被害人贾某铜线、绝缘漆包线50余捆,经鉴定价值68714元。

李星、王某等人在将抢劫的以上财物以18000元的低价卖给陈某(已被判刑)后分肥。

2、2008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星伙同王进文、谢金跃、姜涛、李士林、刘东方、庄园等人(均已判刑)翻墙进入××街道××村庄某1的厂院内,采用持镐把威胁、捆绑看门人庄某2等方式,抢劫废铁一吨。

3、2008年12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李星经与王某、李某预谋,结伙携带棍棒、绳索、胶带、钳子等作案工具,驾乘一辆二轮摩托车进入事先踩好点的××街道××村西邹某的沙场内,采用破门入室、衣物蒙头、绳子捆绑等手段将看铺人庞某1控制,并由李某等人采用剪断电门线连接的方式,将邹某价值58000元的临工40型装载机启动后抢走。

当日凌晨4时许,李星、王某、李某等人在将装载机转移至罗庄区××瓷厂斜对过一巷子内藏匿时被邹某等人发现,并将李某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有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贾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星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星与王某、谢某、李某、刘某、庄园、姜某等人交叉结伙,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

被告人李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在共同作案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犯罪主观恶意较小;被告人犯罪时年纪较小,属于初犯;参与的三起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减轻了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综上,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李星伙同王某、谢某、姜某等人(均已判刑)预谋后,持砍刀、射钉枪闯入罗庄区××路路西××五金店内,采用威胁、捆绑、蒙眼等手段,抢劫被害人贾某铜线、绝缘漆包线50余捆,经鉴定价值68714元。

李星、王某等人在将抢劫的以上财物以18000元的低价卖给陈某(已被判刑)后分肥。

被害人贾某的损失已在相关案件中退赔完毕。

2、2008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星伙同王进文、谢金跃、姜涛、李士林、刘东方、庄园等人(均已判刑)翻墙进入××街道××村庄某1的厂院内,采用持镐把威胁、捆绑看门人庄某2等方式,抢劫废铁一吨。

3、2008年12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李星经与王某、李某预谋,结伙携带棍棒、绳索、胶带、钳子等作案工具,驾乘一辆二轮摩托车进入事先踩好点的××街道××村西邹某的沙场内,采用破门入室、衣物蒙头、绳子捆绑等手段将看铺人庞某1控制,并由李某等人采用剪断电门线连接的方式,将邹某的临工40型装载机启动后抢走。

当日凌晨4时许,李星、王某、李某等人在将装载机转移至罗庄区××瓷厂斜对过一巷子内藏匿时被邹某等人发现,装载机被追回,李某被当场抓获。

经罗庄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装载机价值58000元。

李星于当日现场逃走后,一直潜逃至今。

2019年9月6日10时许,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在罗庄区高都街道罗东蔬菜市场内将李星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