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金和。
本院作出的(2016)黑0202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金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邵艳春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金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到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存款信息;到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车辆信息;到产权管理部门没有查询到房产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金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车辆部门,银行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邵艳春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