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唐科、李恩林等与成都纵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0107民初7780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18公开日期:2020-06-24
当事人:唐科;李恩林;成都纵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7民初7780号 原告:唐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

原告:李恩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

被告:成都纵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毅超。

原告唐科、李恩林与被告成都纵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纵宇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唐科、李恩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成都纵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科、李恩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唐科、李恩林与成都纵宇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成都纵宇公司退还唐科、李恩林已支付的运营管理费17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成都纵宇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3日,唐科、李恩林与成都纵宇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成都纵宇公司向唐科、李恩林提供开店相关服务,唐科、李恩林向成都纵宇公司支付运营管理费175000元。

在《合作协议书》尚未开始履行之前,唐科、李恩林经过冷静思考,决定不再开展经营,故通知成都纵宇公司解除《合作协议书》,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运营管理费17500元,成都纵宇公司拒不退还,故唐科、李恩林诉至人民法院。

成都纵宇公司辩称,成都纵宇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在签订协议时做了准备工作,即使解除合同,也应考虑工作量,减少退款金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3日,成都纵宇公司作为甲方,唐科、李恩林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系从事热点餐饮项目的信息收集、汇总、分析、项目开发、项目培训及提供开店一站式服务的餐饮服务公司;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独立思考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拟投资项目名称为“珍芝堂”,该项目经甲方前期投入,目前已形成完整的品牌策划、产品包装方案、规范的制作技术及流程;甲方对该项目的标识与相关设计、产品制作技术不仅拥有使用权,还有权将其部分或全部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合同终生有效一年一签,每年签合同时交运营管理费,签订时间2019年4月13日始至2020年4月12日止;合同服务费为175000元;乙方于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支付品牌维护费5000元/年,合同服务期限内,甲方有义务保证无偿授权给乙方使用的标识不被第三方侵权;服务内容包括,开店咨询指导、产品技术及流程培训、店面装修设计服务;服务期限内,甲方无偿授权乙方使用项目标识为“珍芝堂”,甲方同意乙方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范围内设立的自营餐饮店面使用甲方的项目标识。

《合作协议书》签订当日,唐科、李恩林向成都纵宇公司支付运营管理费17500元。

另查明,1.双方在庭审中一致确认,《合作协议书》尚未开始实际履行;2.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进入先行调解程序。

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书》、《收款收据》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唐科、李恩林与成都纵宇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成都纵宇公司将“珍芝堂”企业标识作为经营资源授权唐科、李恩林在其餐饮店面使用,《合作协议书》关于经营模式的相关约定也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上述法律特征,故唐科、李恩林与成都纵宇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性质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本案中,《合作协议书》并无关于单方解除合同期限的约定,但双方于2019年4月13日签订《合作协议书》后,唐科、李恩林未实际开始使用成都纵宇公司的经营资源,并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诉讼材料,要求解除《合作协议书》,进入先调程序,故本院认定,至起诉之日,唐科、李恩林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故本院对于唐科、李恩林解除《合作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