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坤明,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9]2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坤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志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坤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5月16日7时48分许,被告人何坤明醉酒后驾驶一辆粤X*****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富路齐宁跨线桥上时失控倒地,造成车辆损坏及何坤明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何坤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5.9mg/l00ml。
经诊断,何坤明右侧锁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并锁骨下静脉损伤,右侧眉弓伤,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右侧第1-2钱磊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
经认定,何坤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何坤明的供述;现场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领取车辆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工作记录;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疾病诊断证明书;交通违章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坤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坤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何坤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坤明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坤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坤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坤明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坤明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何坤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何坤明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何坤明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坤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浩然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惠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