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苏一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冀0104刑初1048号
所属地区:石家庄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13公开日期:2020-04-23
当事人:苏一
案由: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04刑初1048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一,男,199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捕前住。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苏一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9)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一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一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份,被告人苏一花200元钱购买了一个名字为“耿秋泽”的假的机动车驾驶证。

2018年12月5日14时许,苏一驾驶冀A×××××号机动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查获,在交警要求出具驾驶证时,苏一将购买的假的驾驶证交付给交警。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苏一的供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照片,查获视频,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耿秋泽驾驶证真伪的说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一伪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交警要求出具驾驶证时出具购买的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和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的原则,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苏一花200元钱购买了一个名字为“耿秋泽”的假的机动车驾驶证。

2018年12月5日14时许,苏一驾驶冀A×××××号机动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查获,在交警要求出具驾驶证时,苏一将购买的假的驾驶证交付给交警。

2019年1月2日,环城交警大队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立案侦查。

2019年6月12日,苏一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苏一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一经传唤不到庭,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苏一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告人苏一的供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照片,查获视频,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关于耿秋泽驾驶证真伪的说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一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同时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依照择一重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