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肖惠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桂0103民初7151号
所属地区:南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29公开日期:2020-04-24
当事人:肖惠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03民初715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1号楼103、105号。

负责人:黎栋国,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涛,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萍,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惠允,女,1991年8月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肖惠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解除原告与被告肖惠允签订的编号:45020120170045693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2、被告肖惠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849.52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692.7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2月21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肖惠允负担。

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萍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肖惠允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借款人:肖惠允 二、借款本金:200000元 三、借款期限: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四、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五、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以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复利。

六、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行使担保权。

七、逾期情况:肖惠允获得借款后,已多次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八、尚欠借款本息:经本院核实,截止2019年8月26日,肖惠允尚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39542.24元、利息3162.57元、罚息112.70元、复利23.13元。

九、合同违约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行使抵押权。

现肖惠允多次逾期还款,且原告起诉后,肖惠允并未积极纠正其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已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肖惠允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肖惠允签订的编号:45020120170045693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肖惠允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本金139542.24元; 三、被告肖惠允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9年8月26日的利息为3162.57元、罚息为112.70元、复利为23.13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罚息以本金139542.24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162.57元为基数,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231元,由被告肖惠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

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芳燕 人民陪审员  罗科峰 人民陪审员  葛 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覃丽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