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丁某1与丁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宁0302民初6454号
所属地区:吴忠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28公开日期:2020-04-23
当事人:丁某1;丁某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宁0302民初6454号原告:丁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丁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1被告丁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