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文礼、彭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326执3403号之一
所属地区:平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06公开日期:2020-04-06
当事人:李文礼;彭亮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6执3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文礼,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彭亮,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住平阳县。

申请执行人李文礼与被执行人彭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26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彭亮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文礼工资款172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0元、申请执行费15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彭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彭亮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明、控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如下: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截至2019年11月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资款17200元及利息,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230元、申请执行费158元。

鉴于被执行人彭亮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彭亮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彭亮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