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302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申请执行王玉梅银行卡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玉梅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玉梅名下的财产信息,于2019年1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玉梅的银行存款标的为33735.66元,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玉梅无车辆。
3、本院通过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南充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王玉梅无房产信息。
4、本院通过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王玉梅无住房公积金。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玉梅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法庭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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