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德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102执4534号之一
所属地区:江苏省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07公开日期:2020-04-09
当事人: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德平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102执4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尚姬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贵彬,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德平,女,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

本院在执行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0102民初848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德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884.75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为2406.23元,罚息为3513.37元。

自2019年6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22884.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罚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8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网络资金账户。

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下落不明。

另外,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