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田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0106执6565号
所属地区:成都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14公开日期:2020-04-10
当事人:田某;彭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6565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李饶怡,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彭某,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民初52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田某申请执行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84200元,申请执行费924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 二、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

经查,被执行人彭某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一套,本院在诉讼中于2018年8月7日查封,该套房屋系与案外人共有; 三、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车辆管理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

经查,彭某名下有川A×××××凯迪拉克牌汽车一辆,于2019年10月12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

除此之外,彭某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公积金、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无应收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彭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