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沽源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沽源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冀0724执461号
所属地区:沽源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19公开日期:2020-03-30
当事人:沽源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724执461号申请执行人沽源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县东围子桥东大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邢利。

被执行人吴琦,所在地张家口桥东区。

申请执行人沽源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724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19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二、2019年6月1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三、2019年6月3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8月15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五、2019年10月18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六、2019年10月21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七、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