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陈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婷,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翔,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深圳市凯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冯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凯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