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长友与尹继锋、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382民初9567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邳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29公开日期:2020-03-31
当事人:李长友;尹继锋;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万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382民初9567号原告:李长友,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盱眙县。

委托代理人:葛兰华,江苏金合(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继锋,男,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黄河路北侧(文化城花鸟市场)5#幢408号。

法定代表人:朱崇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知永,男,1972年7月3日生,汉族,公司法务部经理,住。

被告:江苏万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土山镇古镇路。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开永,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君,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长友与被告尹继锋、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骏马公司)、江苏万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刘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长友的委托代理人葛兰华,被告黑骏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知永,被告万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开永、张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继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长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劳务报酬85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日,被告黑骏马公司与被告万泽公司签订《忠义古镇安置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被告万泽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邳州市忠义古镇安置区5号、6号、10号、11号楼工程发包给被告黑骏马公司施工建设,原告等人经被告黑骏马公司项目负责人尹继锋介绍进入工地工作。

至2018年4月2日,被告黑骏马公司尚欠原告劳务报酬8500元,并由被告尹继锋出具欠条。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各被告拒不支付。

被告尹继锋未答辩。

被告黑骏马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和理由不属实,尹继锋不是我司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我司派驻该项目的负责人,我司与涉案项目没有任何关系,没有对该项目施工,根本不存在该项目负责人,更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这一事实。

被告万泽公司辩称:1、我司是开发商,不是承建商,也不是实际施工人,因此万泽公司和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原告起诉我司缺乏事实依据;2、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只能要求雇佣其来工地干活的人承担责任;3、我司是否还欠工程款,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需要审查的内容,同时,我司也确实不欠一分钱的工程款。

综上,我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司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被告黑骏马公司与被告万泽公司签订《忠义古镇安置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黑骏马公司承包被告万泽公司开发的邳州市忠义古镇安置区(5#、6#、10#、11#楼)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所示所有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4年8月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5年2月5日。

被告黑骏马公司委托被告尹继锋作为其代理人,负责忠义古镇安置区工程施工事宜,代理人尹继锋以被告黑骏马公司名义负责管理、组织该工程的施工。

工程实际施工中,被告尹继锋亦以被告黑骏马公司土山忠义南大街5、6、10、11号楼工地现场负责人名义组织施工并对外开展活动。

被告尹继锋将其中的架子工、瓦工项目交由原告李长友等人施工,2018年2月4日,经结算,被告尹继锋尚欠以张丰为首的班组劳务报酬129050元,其出具欠条一份。

2018年2月6日,张丰出具用人单位工资拖欠登记表,其中拖欠原告李长友劳务报酬8500元。

以上事实有承包协议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欠条、工资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黑骏马公司将其承包的邳州市忠义古镇安置区5号、6号、10号、11号楼工程的架子工、瓦工项目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