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辉,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执行人薛梅与被执行人陈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张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作出的(2014)铜张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陈辉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诉争土地重新确权之日止,每年支付原告薛梅1200元。
(汇入账号:62×××13)。
该案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被告陈辉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陈辉负担。
执行过程中查明,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权利,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法院受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