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罗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104民初35277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27公开日期:2020-03-25
当事人: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罗根
案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民初35277号原告: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中关村壹号D1座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徐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敏,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炫,该司职员。

被告:张罗根,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原告北京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罗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一、借款合同的约定情况:合同名称:《易分期业务贷款合同》;出借人为原告,借款人为被告;借款金额:30000元。

签约日期:2016年8月5日;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按月等额还本及支付分期手续费。

分期手续费:每期手续费率1.52%;滞纳金:每期到期还款日未按时偿还本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每期到期还款日未按时偿还本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按照该期未偿还本金的1%一次性收取滞纳金,最低30元;罚息:每日以本金余额乘以罚息费率(按逾期天数对应期间的罚息费率)计算,若日息低于1元的,则按照1元收取,1-60日按每日0.06%计算,60(不含)-360(含)日按每日0.1%计算,360日以上按每日0.2%计算;还款优先顺序为滞纳金、罚息、分期手续费、本金。

二、借款交付的情况:银联转账:24540元;交付时间:2016年8月5日。

三、被告还款、欠款情况:被告未按期还款;截至2018年1月25日尚欠本金余额10652.49元及相应滞纳金、罚息和分期手续费。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了贷款合同、划款凭证、欠款清单等证据,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无答辩,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五、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0652.49元及该款分期手续费、罚息及滞纳金(自2018年1月26日起合并以年利率24%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通过互联网与被告订立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履行了贷款义务,享有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及手续费的权利。

被告未依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及合并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分期手续费、罚息、滞纳金,未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