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张佳,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罗伟智,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3民初3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陈张佳、罗伟智承担案件诉讼费6080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判决缴纳诉讼费,本院石楼人民法院法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以(2019)粤0113执7844号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张佳、罗伟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被执行人亦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陈张佳、罗伟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账户有可供执行存款。
二、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陈张佳名下无任何房地产登记资料;被执行人罗伟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翡翠绿洲湖滨路6号9幢1103房,尚未析产明确份额,本院已另案轮候查封房屋档案,现该房屋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首封中,本院已发函致该院要求就上述房屋的拍卖、变卖款项参与分配、优先受偿,后该院回复因上述房产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故未处分。
三、向车管部门查询,已另案查封、锁定被执行人陈张佳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的威客牌小型汽车,由于未能发现车辆下落,无法处置;已另案轮候查封、锁定被执行人罗伟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的雅阁牌小型汽车,由于有他案查封在先,且未能发现车辆下落,无法处置。
四、向证券部门查询,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