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海涛犯盗窃罪追缴罚金(2019)浙1082刑初55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海涛缴纳罚金等人民币6500元,但被执行人李海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李海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海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李海涛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海涛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李海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海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82执4807号案的本次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