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山西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南内环88号 法定代表人:郑海忠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素芳与被执行人山西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山西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3700元、本院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3750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
要求其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本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其账户金额远不足以履行本案义务。
3、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在工商管理局,查询了山西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的所有档案。
4、2019年9月23日将山西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顺分公司的负责人传到和顺县人民法院213号调解室进行调解,裕兴物业负责人说法定代表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达10多万已被刑事拘留,暂时无力进行偿还。
5、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对其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6、上述情况及信息,经本院约谈申请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