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癸云、谢广龙、曾雪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闽0802执恢29号
所属地区:龙岩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15公开日期:2019-12-30
当事人:吴癸云;谢广龙;曾雪梅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吴癸云,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区。

被执行人:谢广龙,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曾雪梅,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刘云、黄雪曼,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癸云与被执行人曾雪梅、谢广龙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918.93元及利息。

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为系列案之一,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谢广龙所有的闽F×××××号汽车(查封期限至2021年3月11日止),但未实际扣押;于2019年3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曾雪梅所有的位于龙岩市××××号(华夏公寓楼)主楼704室房产,在处置该房产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曾雪梅、谢广龙通过中介自行出售案涉房产,现买受人已将购房款615000元汇至本院执行款账户,该款待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后再进行分配;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