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谢广龙,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曾雪梅,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刘云、黄雪曼,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吴癸云与被执行人曾雪梅、谢广龙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918.93元及利息。
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为系列案之一,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谢广龙所有的闽F×××××号汽车(查封期限至2021年3月11日止),但未实际扣押;于2019年3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曾雪梅所有的位于龙岩市××××号(华夏公寓楼)主楼704室房产,在处置该房产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曾雪梅、谢广龙通过中介自行出售案涉房产,现买受人已将购房款615000元汇至本院执行款账户,该款待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后再进行分配;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