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金成与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案号:(2019)黑7530民初524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22公开日期:2019-12-20
当事人:王金成;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7530民初524号原告:王金成,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玺,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林松,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润千,男,195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原告王金成与被告黑龙江省世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王金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误工费47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原告给被告施工过程中受伤,经劳动仲裁,被告赔偿了原告损失,但误工费因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误工费47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电焊工作,2015年9月23日,原告在工作中被工地吊车刮倒受伤,经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7日以黑森劳社伤险认决字[2016]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工伤,北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北劳人仲字[2019]第09号仲裁裁决书已对原告损失依法予以裁决,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