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刘进轩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鄂0105行审425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武汉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19-11-25公开日期:2019-12-19
当事人: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刘进轩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0105行审42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灯堤33号。

法定代表人邓耀光,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晶莹,系该中心工作人员。

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刘进轩,男,住武汉市青山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刘进轩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受理。

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缴清欠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撤回对(稽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