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与汤青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内0502民初9094号
所属地区:通辽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18公开日期:2019-12-08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汤青革
案由:信用卡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民初909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

负责人:张丛林,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偲,内蒙古瀛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楠,内蒙古瀛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青革,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称,被告于2016年10月26日在原告处申请处理了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

被告从原告处申请信用卡后即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9年2月10日,共产生费用290303.29元,其中应收本金192347元,应收利息50168.01元,应收费用45788.28元,律师费2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信用卡纠纷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