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李海泉,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谊,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顺,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碧月,女,1986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黄艺伟,男,1978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华泉房产经纪店(以下简称华泉房产经纪店)与被告林碧月、被告黄艺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泉房产经纪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谊、被告林碧月、被告黄艺伟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泉房产经纪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碧月赔偿原告损失29000元。
2、判令被告黄艺伟赔偿原告损失29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0日被告黄艺伟欲以22500元/平出售新华北路大唐印象房屋,联系原告将其房屋登记出售,被告林碧月欲购大唐印象房屋找到原告中介,自2019年8月初原告带被告林碧月在该小区看房多套,最终确定购买涉案房屋,并在原告的撮合下双方均同意按每平方21000元价格成交,该房屋面积114平,总价格2394000元,按公示收费标准计算,买卖各方均承担交易额1.5%,即各承担35910元中介费,原告方同意买卖各方优惠收取29000元。
在谈及中介服务费时,被告不予协商,撇开原告,以原告居中协商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林碧月辩称:我跟小曾是在安居客里认识,是8月份认识,是9月孩子快上学才过来这边,胜邦房产已经带我看过很多次,看大唐觉得可以,胜邦房产带我们看了很多次,而且都是朋友,9幢04户型,老人家说要买04户型,04户型就可以,不可能带我们看一次就买,成交价也不是21000元,胜邦房产带我们是更便宜的,原告说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网上查询,应当是双方有些合同条款,他就带我们看两次房子,无凭无据,这样也是强买强卖,其他中介我也有找过,买东西我也得货比三家,如果这样,其他中介我也得负责任,我有权选择合适便宜的。
胜邦房产从6月份之前就已经帮我们看,我回漳州就带我们看整个大唐印象,我们想买04户型是有看过,喜欢那个户型,当时大唐是不用钥匙随便都可以进的。
不是他们带我们看两次房就要跟他们成交。
我要货比三家,这是所有买方的要求的吧。
被告黄艺伟辩称:我不认识原告,也没有委托卖房子,我也不清楚他为什么告我,我跟他从来没见过面,可能都是联网,抄袭我的联系方式,看房子不需要钥匙,当时都是自己进去看的。
也没有跟原告签过什么合约。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主要事实如下: 2019年8月间,被告林碧月欲购买漳州市芗城区大唐印象楼盘的房屋找到原告华泉房产经纪店,原告华泉房产经纪店工作人员带被告林碧月及家人在该小区看房多套,先后二次到漳州市芗城区房屋实地看房。
2019年9月5日,被告林碧月通过胜邦房产中介与被告黄艺伟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书》,被告黄艺伟将漳州市芗城区房屋以23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林碧月,被告林碧月为此支付中介服务费1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视频记录、《房地产买卖协议书》、收条等予以证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自愿原则,被告林碧月可以自由选择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为订立合同与他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被告林碧月主张其通过胜邦房产与被告黄艺伟达成的交易、且最终交易价格也比原告提供的价格更优惠便宜,属被告买卖自由选择,被告林碧月并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原告方的可信赖利益遭受损失,被告林碧月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抗辩,本院依法可以采纳。
但原告华泉房产经纪店向被告林碧月披露了漳州市芗城区房屋欲出卖的信息,并带被告林碧月看房两次,为被告林碧月最终购买该房屋提供了前期服务,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林碧月补偿原告华泉房产经纪店服务费3000元。
关于被告黄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