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国芳、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南乡村二组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桂0105执3191号
所属地区:南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16公开日期:2020-03-16
当事人:陈国芳;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办事处南乡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物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执3191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芳,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江南区。

被执行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南乡村二组,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南乡村二组。

代表人:黎贞生,该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芳与被执行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南乡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民终188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应执行标的129000.00元,已执行标的70000.0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59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案件尚未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开设有银行账户,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以另案作出(2019)桂0105执3188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490000.00元,本案分配得款70000.00元,后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

现本院限制了被执行人的消费。

此外,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