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咏梅,女,汉族,1971年9月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平,系被告李咏梅的丈夫,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春平,男,汉族,1966年2月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杨伟革诉被告李咏梅、周春平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伟革、被告李咏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周春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伟革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安装在其窗台上的养鸽平台和鸽舍,拆除费用1000元由被告承担,停止对原告的侵害;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家系楼下楼上的邻居,原告家居住在,被告家居住在H2幢201室。
2018年8月份被告开始大肆饲养鸽子,在其窗户台上搭建了一个平台,在平台上建起了饲养鸽子的禽舍。
每天平台上的鸽子“咕咕、咕咕”鸣叫不停。
每天多次起飞时,抖动翅膀的噪音更是于耳不绝。
碎羽毛四处乱飞,臭粪便随处乱撒。
该平台正下面就是原告家的卧室窗户,斜下方就是原告家的厨房窗户。
被告养的鸽子如此污染环境,使得原告家卧室和厨房的窗户一天到晚根本不敢打开。
即使不打开窗户,鸽子的粪便臭气仍弥漫家中,鸽子的噪声仍回荡室内,令原告及家人实在无法忍受。
特别是原告父母都是80多岁的老人,年迈体弱,更是无法忍受被告所养鸽子的干扰。
无法休息、无法入眠,深受其害。
对于被告养鸽,污染环境,侵害原告及家人的休息权的情况,原告曾与其交涉过,但被告不予理会。
后原告多次找物管公司及社区居委会反映。
在社区居委会的主持调解下,2018年9月2日,被告的丈夫周春平写下承诺书,称“2019年1月中旬以后不把鸽子放飞,尽量不影响楼下住户,能少养尽量少养,1月中旬后在家关养,不开窗”。
原告考虑到从放养到关养有几个月的过渡期,于是同意了该承诺。
但是,承诺期到后,被告照样放养鸽子,毫无改变之意。
其间,2019年3月5日,物管公司和社区居委会联合出示公告,要求被告一周内自行处理所养鸽子,公告曾张贴在被告家门上及楼道墙上,但被告置若罔闻。
2019年5月10日,公安派出所曾出警干涉过,但被告仍一意孤行,继续饲养至今。
被告大肆饲养鸽子的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更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休息和正常的生活,违反了相邻关系应和睦相处的基本原则,更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两被告共同答辩称:原告家系被告楼下住户,被告家住,原告居住H2幢101室。
被告于2018年6月搬到此地居住后,在自家阳台饲养了20多只鸽子,怕影响到邻居故做了防护,把阳台玻璃封起来,只留1米×0.7米的一个窗户给鸽子进出,建在阳台处的台板1.5米×0.8米,是为了不让鸽子的粪便落到楼下影响楼下住户,放飞鸽子只在本人打扫卫生的时间放出去,最多半小时,鸽子听到哨声自动回巢不在外停留。
至于原告所述的咕咕叫、粪便随处乱撒、臭气跑到原告家里,污染到原告家里的陈述是不会有的。
对于原告陈述的社区调解,我给原告承诺过2019年1月起不再放飞鸽子,尽量少养,在家关养,但不可能不养,不放飞是不成天放飞,在不影响住房的情况下,打扫卫生时放飞一下,原告所说叫我不要开窗,我已做了防护,安装了玻璃,把敞开的鸽舍做到了密封处理。
物管所公示的是不让他们养鸡的放养,所占用公共绿地的鸡棚拆除,并未向原告所指公示张贴到我家门上。
派出所来处理过,并未认为我影响到了原告,原告所指的大肆饲养鸽子其实不是事实。
原告诉状所指的事实夸大其词,至于有碎羽毛飞到原告楼下,我承认,但我给他承诺过我去打扫,但快一年了,原告不让我去打扫。
原告用私自占用的公共绿地种菜、建鸡舍、养鸡等,让住户进出实在不方便。
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原、被告提交的照片,照片中涉及被告饲养鸽子、鸽舍的外观及位置的照片,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提交的照片中欲证明原告占用绿地的情况,因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二、原告提交的《公告》,因无证据证明已送达被告,故本院不予采信;三、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该说明由小区物业公司出具且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经审查认证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杨伟革系昆明市盘龙区金林碧水小区H2幢1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李咏梅、周春平系该小区H2幢2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被告在其阳台饲养信鸽20余只,双方因养鸽影响生活环境一事发生争执,在社区居委会的调解下,2018年9月12日被告周春平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9年1月中旬以后不把鸽子放飞,尽量不影响楼下住户,能少养,尽量少养,1月中旬后在家关养,不开窗。
2019年6月4日,昆明荣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原、被告双方的纠纷经12345市长热线、盘龙区白龙派出所、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林清社区、盘龙区城市综合执法局、金林碧水物业管理处,多方协调后,被告在2018年9月12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但至今未履行承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被告的鸽舍平台置于原告家楼上,鸽子的粪便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