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局长。
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册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册北村沈家塘**/div> 法定代表人李忠法。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舟自然资规(定)罚字(20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18年2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定海区岑港街道册北社区自家岙的土地上建造公墓及墓地设施,并在公墓地南面建造一处134平方米附房,现总用地面积为443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34平方米。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地类为农用地3352平方米林地),未利用地1085平方米(裸地886平方米,其他草地199平方米)。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申请执行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等相关规定,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退还上述非法占用的4437平方米土地;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非法建造的3352平方米农用地上的公墓设施和建筑占地面积为134平方米的附房;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共计88740元,并于同日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执行人依法缴纳罚款,但对该处罚决定中的其他处罚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
2019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责令拆除的处罚事项进行催告,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同月30日,申请执行人对该处罚事项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收件登记。
2019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责令退还土地及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进行催告,被执行人仍未依法履行,同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又对上述处罚事项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既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无其他明显违法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准予强制执行。
同时,按照浙高法(2014)18号《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浙土资厅函(2016)867号《关于集中清理国土资源历史遗留积案与健全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机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浙政办发[2013]69号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