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岳世祥、蒋天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黔2301执3360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兴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22公开日期:2020-12-16
当事人:岳世祥;蒋天福;蒋清学;王会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301执3360号 申请执行人:岳世祥,男,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代理人:岳世忠,男,1949年7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执行人:蒋天福,男,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执行人:蒋清学,男,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执行人:王会,女,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岳世祥与蒋天福、蒋清学、王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01民特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载明:一、蒋天福自愿支付岳世祥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6年7月12日起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蒋天福定于2019年3月2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定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完毕。

蒋清学、王会承担连带责任;二、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后,若蒋天福不按约定时间履行义务,岳世祥有权以欠款总额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因蒋天福、蒋清学、王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岳世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19年6月24日、2019年8月21日、2019年9月29日、2019年11月14日等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信息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蒋天福、蒋清学、王会无工商登记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蒋天福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有24个银行账户,余额分别为0元至76.2元不等;被执行人蒋清学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有27个银行账户,余额分别为0元至1979.7元不等;被执行人王会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有13个银行账户,余额分别为0元至145.88元不等。

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因有在先冻结信息,暂不宜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蒋天福名下有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蒋清学名下有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上述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处置;被执行人王会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蒋天福名下有位于兴义市房屋一套,该房屋本院正在评估拍卖,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蒋清学、王会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要求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

四、经查,被执行人蒋天福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购买有保险,可退保金额为29673.58元。

本院另案已依法进行提取,待提取成功后再通知各案申请执行人到院处理。

五、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天福、蒋清学、王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六、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七、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相关线索和证据,不对被执行人提起自诉,不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

2019年11月2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