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景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黔01执1478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贵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09公开日期:2020-12-16
当事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景菊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执147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44414629C,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院**楼**501。

法定代表人:韩亮。

被执行人:张景菊,女,1994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C002532号裁决,依法受理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张景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法律文书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416.9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4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