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韩亮。
被执行人:张景菊,女,1994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C002532号裁决,依法受理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张景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法律文书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416.9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4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审